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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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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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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有哪些类型?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使犯罪的人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案件都会受到刑事追诉,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受到刑事制裁,检察机关有时候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不予起诉呢?下面本律师将为你详细介绍检察院不起诉的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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