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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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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附加刑是我国的刑事处罚的另一种方式,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及驱逐出境,通常与主刑配合适用。那么,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人民法院如何执行附加刑?针对这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刑法有明确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知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版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权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人民法院如何执行附加刑

  1、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所谓一次或分期缴纳,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的罚金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决一次或者几次缴纳均可。

  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规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可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此外,我国刑法还建立了罚金刑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等,同时起算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换言之,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这个期间内当然地不能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别,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换言之,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4、驱逐出境的执行

  驱逐出境的执行,应当注意区别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况,分别执行。单独适用时,应由负担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责令犯罪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我国的国()境。对附加适用者,应当在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再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内容介绍,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刑法明确规定,既可以与主刑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等四种形式,每种的执行方式都不一样,详情可以从上文了解。要是您对此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南京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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