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犯了诈骗罪被抓?电话咨询南京诈骗罪律师,高效解决!

您所在的位置: 南京诈骗罪律师 >立案与量刑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立案与量刑

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否中止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经传唤而无不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出庭的,也没有缺席判决这一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否中止审理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否中止审理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情形是: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刑事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对于刑事案件,必须被告人到庭参加审判,是不能缺席判决的。而民事案件有的不能缺席判决。《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不管是什么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是否中止审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看了上文的介绍之后,我们总结一句就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到案应当区分不同原因,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中止审理。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在线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159-9621-2410

Address: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