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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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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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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缓刑

什么叫缓刑,法律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相关法条: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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