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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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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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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无罪辩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无罪辩护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无罪的。 无罪辩护,应当围绕法律规定的条件展开,具体的个案,情况各异,无法一概而论。从实体上讲,主要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无罪辩护的基本原则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其二、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无罪的,法院是行为人构成犯罪与否的唯一法定裁判者。 

 其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非法言词证据据。

 只要言词证据被确认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就应当予以绝对排除,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之王”口供一旦被排除,或者重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做定案根据之后,控方的证据体系就会受到巨大冲击,从而会导致疑罪从无。要说明的是,目前因非法手段取得的书证、物证,是有条件的排除,不是绝对排除。 

 其四、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否则就要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此作出了详尽释义,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若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疑罪就应当从无。 

 其五、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必须同时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惩罚性,否则,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其中的二个犯罪特性,也不是犯罪行为。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达到犯罪标准,就不认为是犯罪。  

其六、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是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特别免责规定。若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不适格,即使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罚处罚性,依法也不做犯罪处理。 

 其七、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对精神病人特别的免责规定。若确系是精神病人发病时造成了危害结果,鉴于犯罪主体不适格,纵然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罚处罚性,依法也不做犯罪处理。

其八、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要同时具有动机的正当性、时间的时效性、对象的特定性、限度的适度性。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的情形,第三款是无限防卫的规定,若不法侵害系法律特定的暴力犯罪,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可不受防卫限度约束,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九、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首先,共同犯罪必须要同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与共同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若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其十、辩护人的法定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既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之一,又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之一。 

站在庭审的被告人不管是否有确实的犯罪情况都应该有权利找律师对抗检察院的指控并且进行利用法律辩解,但是律师要进行确定被告没有罪责的辩护则是要进行很多的准备,尤其在面对确凿的证据情况下必须要利用好现有的刑罚规定来让法官信服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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